Wednesday, February 11, 2009

堕胎是人权吗???

最近收到一封电邮,内容是关于美国奥巴马政府,正准备在国会里表決,是否通過「自由選擇法」(Freedom of Choice Act, FOCA),身为一个基督徒,我祈禱這個法案被駁回。这是布什政府在任八年内,都没有签字通过的一项法案。现在奥巴马政府毅然启动了对有关法案的通过。若是「自由選擇法」被通過,將造成以下後果:

﹝1﹞ 所有醫院(包括不施行墮胎手術的天主教醫院)均被要求必須施行人工流產。若是法律確實如此要求,美國主教誓言關閉所有的天主教醫院。目前美國有超過30%的天主教醫院。

﹝2﹞ 原本被禁止的「已成形胎兒墮胎法」(Partial birth abortions)也將合法化,且不管胎兒大小。

﹝3﹞ 美國納稅人的錢將用來補助各項墮胎工作。

﹝4﹞ 未成年人墮胎不再需要告知父母。

﹝5﹞ 最重要的是美國政府將掌控墮胎議題,可能導致未來修法強迫婦女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拿掉孩子(如被強暴、唐氏症胎兒等),甚至如同中國一樣,限定婦女該生幾個孩子。   或許你認為這些訊息很不可思議,但不幸地,這些訊息千真萬確!身為天主教徒和基督徒、身為人,我們反對任何扼殺無辜胎兒的行為。在法案通過之前,我們必須勇敢表達反對意見。

我们人的生命自精子与卵子结合的那刻就开始,已被视为人。其完整性就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、保护、照顾、治疗。天主对耶肋米亚先知说:“我还没有在母胎内形成你以前,我已认识了你;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,我已祝圣了你(耶一5)。圣经上的话,更令我们有理由相信生命由开始的一刹那,就是神圣的。

一个新生命的诞生,通常都是充满喜乐的。但是,在不同环境中怀孕,就产生不同的现象:一对是渴望孩子来临的夫妇,而另一个是因奸污成孕的少女;一个充满热切的期待,另一个则是在产前因得知胎儿是弱智或不健全而充满恐惧;一个已婚者的受孕,而另一个未婚或未成年者的怀孕;一个鼓励生育的政府,而另一个则是控制生育的政府……,都有迥然不同的回应。由此可见,一个人决定堕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。

我们对每个人在每种情况下所作的决定都避免判断。不过,教会传统的训导,从第一世纪开始便确认直接堕胎是严重地破坏伦理的原则。这是伤害一个无辜、无能为力的生命,而生存,是每个人的权利。

直接堕胎,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,都严重地违反道德律。自第一世纪开始,教会就认定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为道德的邪恶。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。由妊娠之初,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,不可以堕胎、杀害胚胎,不可以致新生婴孩于死地。教会对于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:“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,应受自科绝罚。”

无辜者——胎儿的生命权不可剥夺。他的生命权不取决于人、父母,也不是来自社会、国家的施予,乃属于人的本性,寓于人之内,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。为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严和保障,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,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。


正当人类欲以自己的有限权力来约束他人生命权力的时候,我们必须思考,德肋撒修女,如何从废墟中尽最大的力量来挽救生命。 她让每个生命都有尊严,都有权力!她曾大力地批评堕胎的行为。

让我们共同祈祷。不管谁是执政的,都求天主赏赐他们智慧,去做每一项决定。尤其是这种与生命攸关的决策,更不可儿戏。任由人权,难道肚子里面的孩子就没有吗???

生命诚可贵!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告诉自己“生命是天主的恩赐,不是人的选择权利啊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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